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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澳门现金网:《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1 10:23     文章来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以下简称控规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施以来存在的有关问题研究,现就《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为2022年8月12—2022年9月23,具体内容详见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网站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公告期间通过书面意见进言献策,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规定(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73号北海市自然资源局,邮编:536000)

网址地址:http://xxgk.topjishu.com/bhszrzyj/

特此公告。

 

附件:《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1日 

 

 

    

 

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相关的专项规划变化,或因建设用地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原控规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与证件载明用地性质不一致的,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要求、局部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在北海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对面积小于(含)1平方公里(以工业用地为主的区域小于3平方公里)的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调整对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以工业用地为主的区域大于3平方公里)的,应对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

第三条 凡在已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对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须开展专题论证并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六条 将用地性质分为三个等级,按保障优先顺序由高至低分别为:第一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除港口用地外)、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第二级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非市场用途的零售商业用地除外),第三级为居住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不含市场)。

用地性质从第三等级向第一等级调整或提高混合用地中高等级用地性质比例的为用地性质正方向调整,反之为逆方向调整;同等级内用地性质调整为同级调整。

    对于未明确不同性质建设面积比例的混合用地,按照分类标准的中类平均确定比例;对于未细化分类的商业用地,按照50%确定为零售商业建筑面积。

    用地性质标注为综合用地的,相关文件有约定其建设内容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居住用地性质且未明确比例的,可以允许其居住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70%。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按本规定办理。产业园区范围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需按收回再出让程序办理。利用低效闲置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建设国家支持的产业、新业态项目(以行业主管部门、园区认为准),按相关政策文件办理。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快速路、主干道不得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城市路网密度不足或道路面积率不足地段,不得进行减少路网密度和道路面积率的调整,鼓励已出让用地提供公共通道。规划确定的市政道路不能改为内部道路,不能改变道路使用性质。原规划为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原则上不得随意取消(经论证满足服务需求的除外),确需在规划管理单元内取消须在控规调整方案中提出补划方案原规划为市政设施走廊的用地或河渠及其绿带用地,市政设施、河渠取消或改道后,用地优先安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范围内(除公共服务设施外)调整需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下情形不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

    (一)由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强制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含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用地性质变更。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除外)。

(三)以协议方式出让用地其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已取得调整批准相关文件的,但正方向调整除外

    (四)已投入使用的零售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十条 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主体,须为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受理主体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集体就业用地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主体为辖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需要,可以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权属用地、集体就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情况和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论证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按程序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和本规定要求调整

    第十二条 调整政府储备用地和未征收用地(不包括村民集体就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后按程序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所编规划可以视同为论证报告,可以在规划报批阶段同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调整方案,按程序一同报批,提高规划协同性。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内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须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纪要批准实施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权属用地和集体就业用地多种用地性质比例、绿地率、建筑高度、 配套服务设施、建筑密度指标、建筑密度指标、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线及地块分割等条件的,或用地分类标准变化导致用地性质变更的,应提交概念性设计方案,无需提交专题论证报告,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后直接办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

未出让的用地调整多种用地性质比例、绿地率、建筑高度、配套服务设施、建筑密度指标、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线及地块分割等条件的,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调整后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

 

第四章 调整论证

    第十八条 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主体配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应由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甲级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位规划对地块所在区域的定位分析。

(二)所在管理单元历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正在编制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差异及变化。

(三)所在区域的现状建设、交通状况、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四)调整的理由、依据和目的。

(五)调整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人口容量、调整方案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

(六)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含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七)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含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八)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论证。

(九)已出让用地申请调整的应论证总平面布局方案(多方案比较)、日照、消防、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停车安排、出入交通流线组织、生态环境等合理性,方案须满足我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十)调整对周边用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城区和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方案,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各级和产业园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调整规划无效;因违规调整规划而审批建设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原则上为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按市政道路、铁路、水系等自然要素划定并编号的基本单元。

    第二十四条 已出让土地用地性质调整参照本规定调整原则执行,鼓励正方向调整,不得逆方向调整。

    第二十五条 涉及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事宜依据相关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自治区级及市级重大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可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

二十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实施评估期间暂停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 在城镇开发边界批准实施前,以《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为认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此实施时间前已经正式受理申请调整且材料齐全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在实施时间之后受理的按本规定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澳门现金网:印发的《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北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合浦县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